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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组**号,住修水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奔驰牌小型轿车从九江市修水县出发,沿305省道往武宁县方向行驶,在行驶至武宁县**镇**道**广场路段时,被武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诗武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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