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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7********,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村**号,住**镇**小区**栋**单元**室**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2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赣******别克小型汽车从武宁县**镇**路**门口路段出发往**小区方向行驶。途经**西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9.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人口信息、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可以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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