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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55年**月**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号:1*****(*),驾驶证档案编号:11**********,户籍地:澳门特别行政区**号**房。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11月21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21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粤Z****澳号小型轿车沿我市**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公司路段时被警察查获。经抽取其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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