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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2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1982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82********,户籍所在地湖南省**。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同年4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4月28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粤T84****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我市港昌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前山轻轨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其血液送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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