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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日照**有限公司工人,租住日照市岚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鲁QL****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东港区沿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沿海路付疃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参加交通劝导社会服务,具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查笔录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交通劝导社会服务考察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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