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河南省宁陵县刘楼乡****号,现住河南省宁陵县刘楼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蓝色无牌“时风”三轮汽车沿宁陵县三朱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阳驿乡汤林王村路段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现场检测报告书等相关证据;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3.2 mg /100ml,刚过立案标准80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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