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3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91********,汉族,大专文化,皖舒城县人,户籍所在地六安市舒城县**镇**村**组。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3时05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合肥市包河区**路与**路交口附近,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在审查起诉期间,自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处理。鉴于李某某被查获时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