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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公诉刑不诉〔2019〕27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7********,汉族,中专文化,皖长丰县人,户籍所在地长丰县******组。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2时45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合肥市包河区**大道行驶至**路交口,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5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在审查起诉期间,自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处理。鉴于李某某被查获时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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