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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61989********,彝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户籍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翔安大道内垵地下通道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4.84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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