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8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光山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88********,傈僳族,小学文化,家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镇**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0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浙GAL****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途经义乌市佛堂镇朝阳东路34号前地段时碰撞王某某临时停车的浙GK8****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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