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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街**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3日23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陕A****3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潼区**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道与**街丁字处,民警正常检查时发现李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将李某某带至临潼区**医院抽取血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3369号检验结果:从所送标有“李某某”字样密封试管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16.94MG/100ML。根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证人证言,现场酒精测试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血样照片、鉴定文书、告知笔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是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李某某的行为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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