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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临沂市经济开发区人,住临沂市兰山区**七里**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拘留,于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12月6日21时30分许,李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沂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祝丘路路口时,与对行左转弯的刘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抽取李某某静脉血5ml,检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1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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