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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李某)(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19〕84号

不起诉人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04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2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年5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0日22时许,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冀B*****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老秦山公路与民族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95.70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血液酒精浓度较低且驾车过程中未发生事故。综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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