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0********,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镇**村*****号,现住**镇**区,联系方式:18530******。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县城回**路过其外甥刘某某家时,被刘某某留下吃饭喝酒,然后驾驶豫N539**东风牌小型客车回距刘某某家约300米**镇**区的家,大约行驶了100多米时被交警查获。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9.1mg/100ml,后抽取李某某静脉血液经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5 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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