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8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现住怀安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3时许,怀安县交警大队民警在柴沟堡镇镇政府门口设卡查处酒驾时,发现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小型轿车,经查李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为133mg/100ml,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0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参考《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市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较低,行驶距离较短,被查处时间为23时许。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