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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李某)(公开版)_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8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现住怀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3时许,怀安县交警大队民警在柴沟堡镇镇政府门口设卡查处酒驾时,发现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小型轿车,经查李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为133mg/100ml,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0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参考《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市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较低,行驶距离较短,被查处时间为23时许。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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