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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72********,汉族,小学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社区**巷**号,无前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武冈市法相岩办事处春光村购买了黄某某家的一块农用地用于修建房屋,双方口头约定该地价格24万元,李某某先支付了5万元现金给黄某某,待李某某将房屋修好后再支付剩余款,因该地属于农用地,无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020年3月份,李某某为应付执法部门检查而顺利建房,李某某便在邵阳市东站附近找了一个办假证的人,把相关信息告诉了那个办假证的人,花了500元钱做了一套假的《武冈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表》。之后便开始在该地修建房屋,2020年3月10日,武冈市法相岩办事处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李某某在黄某某的土地上建房,便询问李某某是否通过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李某某将其伪造的《武冈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表》给工作人员看,声称其建房所使用的土地已经通过审批的。经工作人员核查,李某某提供的《武冈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表》系其伪造。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李某某对其所破坏的基本农田恢复了原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书证;证人刘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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