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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2********,汉族,高中文化,住吉林市昌邑区**镇**室。因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5日被逮捕,于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孙某某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19年8月12日、10月10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孙某某(已不起诉)自2018年至2019年5月间,为卖车逃避交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先后在网络(微信)上,通过他人办理了伪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多达数次。从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在检车部门通过了多辆机动车的年检,并转卖给他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伪造企业印章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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