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5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20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8日17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明知石某某酒后驾车交通肇事的情况下,到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接受询问时作虚假证词,意图隐匿石某某酒后驾车交通肇事的罪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是否有隐匿证据的行为不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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