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74********,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济源市**办事处**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UR****号牌轿车沿32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时,未按规定避让行人,与被害人魏某某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魏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豫UR****号牌轿车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了110,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