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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85********,汉族,初中肄业,货车司机,住河南省沁阳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2时59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HK****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沿32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27国道与208国道十字路口右转弯时未让行,与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电动车沿32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赵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李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李某某已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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