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沐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沐川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93********,汉族,中专文化,住沐川县**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搭乘父亲李某甲,从沐川县利店镇街道方向往利店镇珠溪村方向行驶。11时10分许,行驶至348国道1879公里+400米处时,车辆驶出其行进方向右侧道路外,造成李某甲、李某某受伤送医,李某甲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沐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