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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86********汉族,本科毕业,在河南省方城县**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凤瑞支行工作,住南阳市孔明路与张衡路交叉口龙达新天地(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我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RAN2**号北京现代牌轿车,沿南阳市S103线自东向西行驶至232km+200m处时,与在行车道内停留的行人何某某相撞,造成何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4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2、尸体检验报告;3、事故责任认定书;4、现场勘察笔录;5、调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双方已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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