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刑诉刑不诉〔2015〕35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6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6月5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9日1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李**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虞城县********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吴**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吴**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6月8日,经虞城县交警大队调解,犯罪嫌疑人李**已赔偿吴振中家属126000元。
本院认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6月29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