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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现居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王台北村。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轻型货车行驶至黄岛区**镇**路**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9mg/100ml。后民警对李某某抽血送检,在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0.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人口信息等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乙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事故,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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