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公诉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现住*镇*家属楼。无前科。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0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酒后驾驶白色福克斯牌甘A*****小型轿车,途经宕昌县国道212线371km+100m处时,被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后将李某带到宕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证实被鉴定人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86.16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低,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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