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某空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县**镇**村*组,现暂住邹某市**街道办事处**家园二期工地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李某与工友刘某等人在邹某市**街道办事处**家园二期工地的宿舍里喝酒,期间李某饮用二瓶雪花牌啤酒。当日21时00分,李某醉酒驾驶陕HH6***小型轿车,载刘某沿邹某市黛溪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老礼堂处时,被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并依法提取李某静脉血样。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2.21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接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到邹某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9月23日21时00分,李某驾驶陕HH6***小型轿车沿邹某市黛溪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老礼堂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扣。2020年9月28日,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21mg/100ml,邹某市公安局于当日对李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同年9月29日,李某接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到邹某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李某被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常住人口查询结果,证实李某的身份信息,案发时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4.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20年9月23日,李某在邹某市人民医院被依法提取血样。
5.前科查询,证实经查询,李某无犯罪前科。
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李某的准驾车型为C1,及涉案车辆的情况。
7.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李某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冰毒)阴性。
(二)鉴定意见
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21mg/100ml。
(三)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20年9月23日晚上,他和李某等人在**家园二期工地的宿舍里喝酒,李某喝了二瓶雪花牌啤酒。当晚20时50分左右,李某驾驶陕HH6***小型轿车拉着他沿邹某市黛溪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老礼堂处时,被交警查扣。
(四)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李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所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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