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86*****,汉族,本科毕业,社旗县****,住河南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2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饮酒后驾驶豫R***号两轮摩托车,沿社旗县城郊乡**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兴路交叉口时遇到正在执勤的社旗县公安局民警,被当场查获。经检验,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35mg/lOO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9日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