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县检一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号,现住河南省安阳县**镇**村**号,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4日00时20分许,在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大道与辛安路北侧,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豫E****号轿车载李某乙行驶至辛安村监测点时,被辛安村监测点人员拦住并报警。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李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5.7mg/100ml,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标准,属危险驾驶。
另查明:李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 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单、抽血照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法定从重情节,且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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