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2119**********,汉族,小学肄业,住南召县**乡**村**组**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R*****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召县G207国道栗园路口附近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33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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