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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90********,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嘉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6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值班律师李某甲。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乙酒后驾驶牌号为湘LZ****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嘉某某坦坪镇回县城,行至嘉禾大道路段被执勤的湖南省高速交通警察局郴州支队嘉禾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两次对李某乙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血液中酒精含量107mg/ml、117mg/ml。经对李某乙抽取血液并送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乙醇定量为113.95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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