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90********,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嘉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6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值班律师李某甲。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乙酒后驾驶牌号为湘LZ****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嘉某某坦坪镇回县城,行至嘉禾大道路段被执勤的湖南省高速交通警察局郴州支队嘉禾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两次对李某乙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血液中酒精含量107mg/ml、117mg/ml。经对李某乙抽取血液并送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乙醇定量为113.95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