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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权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权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甘肃省兰州市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村**街**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1日07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权某某酒后驾驶甘AR****号轻型非货载专项作业车,在兰州市安宁区洄水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罗九公路路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宁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5 mg/100ml;经九四医院抽血、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权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74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权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权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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