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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权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月**日,高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编号: 6221031975********,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敦煌市**镇**巷**号楼**号,现住址:甘肃省敦煌市**路**号**单元**楼东户,群众,务工。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敦煌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权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权某某持B1D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甘F**号爱玛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敦煌市**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银行**中心前道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权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0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权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权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能如实供述案情,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权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经鉴定为96.03mg/100ml,本案系交警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有B1D型机动车驾驶证,车辆有号牌,有行驶证,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权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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