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2111989********,中专文化,无锡**商贸有限公司**,户籍地及现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镇**新村**号。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于2020年5月15日晚,在位于本市滨湖区**苑**区**号**室的董某某家中吃饭并喝酒,后于当晚19时20分许,驾驶牌号为苏B9****小型轿车在沿本市滨湖区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胡埭大桥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