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62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绵竹市**镇**路**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月28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学员汪某某通过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等人考试作弊,同年11月15日上午,汪某某在**县交警大队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时,薛某某安排张某某、刘某某(上述人员已处理)给汪某某说答案通过考试。朱某某非法获利2600元。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查扣的涉案款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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