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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1〕9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3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21年1月1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凌晨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利用杨某某让其帮忙打游戏而告知的微信号及微信密码,登陆了杨某某的微信,后试得杨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共计窃得杨某某微信零钱及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的人民币9703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及其家属已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9700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赃,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暂存于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的蓝色HONOR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负责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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