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现住址民勤县**镇**村**社**号。2004年8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民勤县公安局罚款贰佰元,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道爵”牌四轮电动车,从民勤县城农贸市场出发沿泉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小十字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朱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13.8mg/100ml。2019年5月21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85mg/100ml。2019年5月24日,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道爵”牌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围内的纯电动汽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且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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