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铜检刑不诉〔2020〕Z7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重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铜梁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村**组** 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 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崔某某等人在铜梁区人民公园后巷“八九老火锅”吃饭喝酒,朱某某喝了三瓶啤酒。当晚21 时40 分许,朱某某独自驾驶渝CB****号小型汽车从“八九老火锅”出发,经公园路行驶至金龙小学外路段时,被铜梁区公安局交巡警民警查获。经鉴定,事发时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O.2mg/ 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5.呼气酒精车上现场记录、血液提取现场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2mg/100ml,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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