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8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1时53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A*****的白色**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正阳县**学校南水泥路附近时,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鉴定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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