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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5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同年12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00时50许时,被不起诉人朱某甲酒后驾驶甘K****0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成县**镇**站,将车停在院内休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7.6mg/100ml。后依法提取朱某甲血液,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9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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