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7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上张乡上张村桥头前门坑18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0时49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浙J9G****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仙居县工业东路8号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论为148mg/100ml。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和自愿认某某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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