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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D6***的黑色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兰州二建公司门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35.67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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