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盛湾镇往淅川县城方向行驶,途径至滔河乡新街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54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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