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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27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7日1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浙C82****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城南街道宁康西路(良港路至双雁路)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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