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19〕59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村。因吸毒19965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因复吸毒1997年8月22日被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复吸毒2005810日被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寻衅滋事罪于200725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同年511日刑满释放犯故意伤害2014617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浙C30***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柳市镇柳市中心菜市场路段处卡点时被交警查获,经理化检验,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