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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市场**号,现住瑞金市象湖镇绵水村龙堆下小组瑞金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晚20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AS457赣******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瑞金市象潮镇金都大道和瑞金市**镇**道和园小区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3mg/100ml,当晚,朱某某被传唤至瑞金市公安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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