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0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川Q*****号小型轿车搭载乘员,行驶至成都市郫都区新团路龙普路云凌草堂路口附近,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1.7mg/100ml。
2020年11月17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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