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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嵩检刑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进行了讯问,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2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云A*****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从嵩明县杨林镇小官渡村途经通站路行至杨林幸福社区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乙醇含量为86.35mg/100ml(乙醇/血)。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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