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26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2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青岛市崂山区**厂职工,系鲁******号小型汽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村**号,现住青岛市崂山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处,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朱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朱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mg/100ml,系醉酒。

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5日_ 

_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