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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1********,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石阡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21时许,朱某某酒后驾驶贵HG****号小型汽车从凯里市翰林华庭停车场往凯里市永华厂方向行驶,21时17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凯里市环城西路(翰林华庭红绿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抽取血液。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5.64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从宽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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