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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5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步路乡****号,2019年11月8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0日01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6V****小型轿车在本县泰和北路宏润中心酒吧前倒车时与浙JE7****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朱某某报警后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朱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对朱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84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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