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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8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8********,汉族,大学文化,**党员,仙居县电信局职工,家住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3日01时21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0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县建设西路278号前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7mg/100ml。经抽血送检,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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