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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4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3日01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7****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县商业街286号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结果为135mg/100ml。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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